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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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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适用于公告形式变更合同)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 2020年5月28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第【二十一】章第【(二)】条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条第【1】款规定:【“(1)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为实现投资者、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三方共赢,我公司特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征询关于《【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意见。
1、 征询函术语
本征询函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 【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明细表
《【呈瑞和兴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修订第七章“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时间”中“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以下简称为T日或开放日)及时间”中“固定开放日”
原表述:
“基金成立之后的每月第15个和第28个自然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修改为:
“基金成立之后的每周周三,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3、 合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函向贵司征询意见,在与贵司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并以公告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本函变更的具体内容。公告将自【2020】年【8】月【25】日起正式生效,我司承诺在公告生效日前将本函内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因未披露或延迟披露引发的任何争议,与贵司无关,我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宜,请贵司确认。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贵司留存一份,我司执一份。
管理人: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20年 8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