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宏观对冲策略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一)

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1-02-18 本文章709阅读

永隆宏观对冲策略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一)

 

甲方(基金份额持有人)

乙方(管理人):管理人: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了《永隆宏观对冲策略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合同变更文件(如有,包括通过补充协议、征询意见函、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的文件),现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永隆宏观对冲策略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以及合同变更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补充协议主要的内容

(一)修订第六章“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第(七)条“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第1款“认购、申购费用”

1、原表述:

本基金认购、申购费用:1%

修改为:

本基金认购、申购费用:0%

(二)修订第六章“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1、修订第(五)条“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原表述:

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的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5 (包括T+5)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为:

募集机构接受申请并不表示申购或赎回确认成功,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申请。超出基金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的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在本章“申购、赎回的限制情形及处理”约定的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有权对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延期确认,延期确认的结果包括确认成功或确认失败。延期确认成功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仍依据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开放日当日日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同时,基金申购、赎回的划款时间根据延期确认的时间相应进行顺延。发生延期确认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及时将延期确认相关事项与最终结果告知投资者。因延期确认对投资者、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份额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交易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合理安排基金资产的变现,赎回申请确认后,募集账户未收到相关款项,导致无法及时支付赎回款项的,可能出现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如因此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第(七)条“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第2款“赎回费用”

原表述:

2、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期在6个月以内,赎回年费率为2%6个月及以上赎回费费率为0

修改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0%

(三)修订第九章

1、修订第(二)条

原表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基金产品、券商资管集合产品、新股网下配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修改为:

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股票(包含新股申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逆回购、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融资融券、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及期货、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前应获得相应资质。

如需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的,则应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2、修订第(四)条

原表述: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后无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向未经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结构化金融产品(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次级/劣后级份额(公募基金除外);

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4、 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以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5、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解禁流通部分),依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解禁流通后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6、 本基金如投资信托计划,其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下标的:非标债权类资产(不含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未上市企业股权、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各类资产收益权;本条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有监督义务。

7、 本基金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条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有监督义务。

以上投资比例及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穿透审查或合并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特别地,如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的,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以上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均仅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10个交易日(含)内对主袋账户的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投资限制的约定。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证券摘牌或退市、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注销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约定的,属于被动超标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该被动超标事项发生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含)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流通受限或其他非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恢复交易或可调整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含)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新增第(十)条

新增:

(十)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情况(如有)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四)修订第十四章第(一)条

1、修订第5

原表述: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7)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修改为:

5、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供股权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品种,但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不发布估值价的,按历史成本估值。

C对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其中所含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全价,减去其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流通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前述中有明确锁定期或在发行时明确限售期的股票除外),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可转换债券等),按历史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品种,但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不发布估值价的,按历史成本估值。

D、有明确锁定期或在发行时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有限售期的股票、大宗交易买入有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取值中的“流通受限股票的流动性折扣”,当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该流动性折扣时,则优先采用距估值日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处理。若【第三方估值机构】从未提供该流通受限股票的流动性折扣,则按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上述股票的锁定/限售情况,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告知私募基金托管人锁定/限售情况的,则按照无流通受限股票的方法估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地,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取值中的“流通受限股票的流动性折扣”优先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提供的数据。若管理人需调整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提供的数据,则应自行采购中证数据并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

3)对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投资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不发布估值价的,按历史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特别地,上述选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进行估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其中: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优先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固定收益品种优先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若管理人需调整前述对应第三方机构的,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5)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基金持有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A、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B、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示,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7)基金持有的场内期权,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8)基金持有的场外期权、场外收益互换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依据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确认合约损益,无法获得或未及时获得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最近一次的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进行估值,如从未获得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历史成本估值。

9)基金持有的券商收益凭证,如收益凭证投资协议中有明确预期或固定收益率的,按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进行估值;没有约定的,按照凭证发行方提供的定期价值报告估值,如无法提供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本金与收益结算条款协商估值方法(其中包含按历史成本估值)。

10)基金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按照以下方法估值:

A、场外投资标的合同或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出具的相关文件能够提供固定收益率的投资标的,按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进行估值;

B、按面值及每万份收益计价的场外投资标的,以成本列示,按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场外投资标的运营服务机构或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提供的最新(含节假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C、按份额净值计价的场外投资标的,按照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场外投资标的运营服务机构或场外投资标的托管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如前述的场外投资标的的管理人、运营服务机构或托管人未提供份额净值依据,则按历史成本估值。

11)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期货备付金账户默认不计提利息,如需调整为计提利息,管理人应将计息利率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告知托管人。

1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3)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以连续竞价方式或做市转让方式交易的股票,以其估值日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以集合竞价方式交易的股票按成本估值。特别地,当股票挂牌交易方式由连续竞价方式或者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方式时,自转让方式变更日起按该股票变更日前最新的挂牌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由集合竞价方式变更为连续竞价方式或者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则自转让方式变更日起按最新的挂牌市价(收盘价)估值,变更日无挂牌市价(收盘价)的,按变更日前该股票的最新估值价格进行估值。本基金通过大宗交易等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股票的,根据该股票的挂牌交易方式所对应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15)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退市/摘牌的股份,以退市/摘牌前该股票的最新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新增“6、汇率”,后续序号依次顺延

新增:

6、汇率

基金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的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估值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五)修订第十五章“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二)条“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第1款至第3

1、原表述: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8%。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月前三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月前三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如产品展期,在存续期内参照本条前款收取托管费。

3、基金的运营服务费

本基金的运营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运营服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运营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运营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运营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月前三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运营服务机构。

如产品展期,在存续期内参照本条前款收取运营服务费。

修改为: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03%。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自下一【自然季度】开始,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私募基金托管人收费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将付费模式变更为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付费。费用扣划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运营服务费

本基金的运营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03%。在通常情况下,基金运营服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运营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运营服务费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运营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自下一【自然季度】开始,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运营服务机构收费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将付费模式变更为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付费。费用扣划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六)修订第二十二章“清算程序”第(一) 条“清算小组”第1

1、原表述: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修改为:

(1)本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程序。

(七)修订第十八章风险揭示

原表述: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和融资融券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融资融券风险主要包括:

1)因管理人或基金自身变化原因导致损失的风险,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① 管理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自身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因监管原因而受到影响,比如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

② 管理人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公司降低其授信额度,并由此导致管理人不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或该管理人适用的相关警戒线指标被证券公司单方面提高;

③ 因基金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终止、清算情况时,基金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④ 因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⑤ 因基金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而导致基金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

⑥ 管理人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

2)政策风险

① 因交易所、监管机关要求或证券公司自身管理需要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保证金比例调整、关注线或警戒线指标调整等情况,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限制交易或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②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3)市场风险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基金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系统风险

由于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所造成的管理人无法收到有关通知,将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5)因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等原因触发交易监控指标,导致基金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股指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股指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2、利率互换风险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份额登记机构等。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修改为:

重要提示:

1、本风险揭示章节仅简要列示了私募基金的常见风险,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应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直接依据。对基金风险的进一步揭示(如有)以及与本私募基金个性化安排有关的特殊风险(如有)详见募集机构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出具的风险揭示书。

2、本风险揭示章节的部分内容可能因本基金相关情况的变更而不再适用。

3、本风险揭示章节仅为摘要性质,部分与本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散见于合同其他章节约定。投资者仍然应当仔细阅读整本合同、了解相应风险。

4、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认可知悉并逐项确认了本风险揭示章节所列明的各项风险,能够在充分了解本基金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1、 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如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销售机构)募集本基金,届时因代理销售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基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未能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以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基金产品的相关投资运作安排等相关情况;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的本基金风险的等级高于其风险认识及承受能力;未能建立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未能进行测试或未能进行准确测试、未能向投资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

2、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如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服务外包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 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如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私募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等原因致使基金备案失败,将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4、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的,私募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致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决定。

5、 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若本基金关联交易决策过程中发生未妥善处理利益冲突的,可能出现基金资产受损的风险。

具体的关联交易安排应当以《风险揭示书》以及募集机构不时出具的风险揭示文件的内容为准。

6、 本基金争议解决方式的相应风险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仲裁委提交仲裁。仲裁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程序以及结果保密、机制相对灵活、仲裁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1、资金损失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申购的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基金运营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对基金财产收益水平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

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标的不能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受到投资标的特性、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可能引起资产变现成本增加、变现价格降低乃至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款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到期后无法将基金资产立即变现等后果。

在特定情形下,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或相关的申购、赎回申请可能无法得到及时确认。具体详见本合同之“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章节的约定。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5、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执行要求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6、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会对基金财产投资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若投资此类相关资产,其收益水平存在受利率变化影响的风险。与此同时,汇率的波动范围也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净值。

4)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6)赎回风险

因基金持有的证券停牌或其他投资标的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投资者在赎回产品时,未赎回投资者在后续赎回时较先行赎回投资者承担更大的产品净值波动风险,该部分持续持有投资者在后期赎回时可能出现损失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的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投资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等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本基金所涉及的直接或间接交易对手若违约或者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有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9、基金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条列举了私募基金常见的投资品种,以供投资者加深对私募基金的了解和认识,所列品种可能超出了本基金之投资范围。投资者应当自行对照本基金合同之“私募基金的投资”中“投资范围”条款中所列举的本基金可实际投资的具体投资品种,结合本条款关于特定投资品种的风险,以了解相应风险。

9.1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1)交易价格风险。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2)交易标的风险。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基金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3)交易额度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交易时间风险。只有沪、深、港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基金可能面临如上交所、深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5)汇率风险。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基金将面临人民币兑港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6)交易规则差异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收方式、涨跌幅限制、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股票报价价位、权益分派、转换、行权、退市等诸多方面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了解交易规则的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7)交易通讯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如联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基金可能面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风险。

8)分级结算风险。港股通交收可能发生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基金权益受损等;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9.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板块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股票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投资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因科创板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持仓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

9.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本基金投资于定向增发类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定向增发股票发行政策的变化对本基金投资标的的规模及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由于某只股票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基金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大部分基金资产被冻结,基金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所持基金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9.4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新三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整体活跃度可能较低,加之投资挂牌公司股票相对较为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此外,如遇被调出、退市等情况,可能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详见“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章节。

3)价格波动风险:新三板精选层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30%,且连续竞价交易的成交首日,以及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不设置价格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4)退市及调出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可能面临调出及退市风险。启动调出或退市程序后可能出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价值大幅度下跌、流动性大幅度降低等状况,从而造成基金投资出现亏损。

9.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如有)

1)发行相关的风险

可能存在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退市的情形;可能存在发行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境外市场价格;可能存在因境内外规定不同或者上市公司未实行完毕激励措施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2)业务相关的风险

企业可能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风险;企业可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企业在项目研发结果、研发成果商业化前景、核心研发人员稳定性、所处市场竞争环境、客户群体变化等方面,均可能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并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企业受注册地法律法规、境内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的影响,在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权利的行使、维护权利成本等方面均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针对会计准则、语言、工作时间等不同,具体披露时间、投资者对披露事项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4)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义务或可能受到限制。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退市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的风险。

5)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由于时差和交易制度、停复牌制度、境内外证券价格的差异,导致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记结算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存托凭证交易或登记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交易或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等情形的,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规则采取相关处置措施。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对于因上述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9.6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本基金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

3)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通知送达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5)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本基金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本基金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本基金自行承担。

6)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本基金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本基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7)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8)资不抵债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本基金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本基金需要承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当发生亏损时,因需向证券公司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利息,除损失自有资金外,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

9)逆周期调节风险

本基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当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实施逆周期调节,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仓期限、平仓期限、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的最大占比、合约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或发生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无法提取担保物、合约无法展期、信用账户交易受限或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本基金自行承担。

9.7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如有)

1)期货投资风险

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基金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在某些情况下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本基金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这种投资工具具有以下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遭受较大损失。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6)期货交易必须通过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进行,基金财产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

7)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一样,行情系统、下单系统等可能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获得行情或无法下单;或者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都可能会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8)期货市场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该等风险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9)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可能因此而导致损失。

10)由于数据传输延迟、中断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基金财产从事期货交易损失的风险。

2)期权的投资风险

1)期权买方风险

对于期权的买方来说,会面对在短期内损失所有期权购买费用的风险。期权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杠杆的大小,即相对于直接购买标的而言,它控制的标的更多,期权的杠杆越高,其获利或者损失的幅度也就越大。

2)期权卖方风险

对于期权的卖方来说,如果一个期权在可以被行权时处于价内状态,期权卖方可以预期期权将会被行权,尤其是在快接近到期日的时候。当期权买方要求行权时,期权卖方必须卖出(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或者购买(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标的。期权卖方的风险可以通过在期权市场上购买相同标的的其他期权来构建价差期权或者其他套期保值策略来降低或对冲;但是即便如此,风险仍然存在。

3)交易策略风险

无备兑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的卖方面临的风险非常大,只适合那些足够了解这些风险,有足够能力和意愿承受风险的投资者。组合期权交易,如买卖期权相结合等会给您带来额外的风险。组合期权,如价差期权比单独买入或卖出一个期权复杂的多,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另外,新的期权策略一直在不断出现,它们的风险只有在交易和运作过程中才能显著的表现出来。对于那些很复杂的期权策略,它们的风险通常不能被很好的发现和描述。

4)交易及行权限制风险

交易所可能会对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进行一些限制。期权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权交易。当某期权合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权交易市场可以暂停该期权合约的交易。对于暂停交易的期权来说,交易所经常会行使这样的权利即限制行权。当期权交易中断或者被限制行权时,期权买方的头寸将会被锁定,直到限制解除或者期权重新开始交易。

5)流动性风险

虽然交易所期望为期权买卖双方提供二级市场使其可以在到期前的任何时间进行平仓,但是无法保证任何时候所有期权合约都可以在市场中交易。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者其他因素都可能给某些期权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甚至有序与否带来不利影响。交易所也可能会永久地停止某类期权或期权序列的交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能也会停止交易,例如交易量超过了交易所系统能够承担的交易或清算能力、系统故障、失火或自然灾害等都能够妨碍正常的市场交易。

6)价格波动风险

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可能存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7)持有风险

由于期权价格还受交易剩余时间影响,交易剩余时间越短,行使权力的可能性越小,期权价值越小。因此,在持有期权期间,即使标的资产价格不变,持有权利的价值也在减小,即权利金亏损。

8)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所导致的基金财产从事期权交易损失的风险。

3)场外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收益互换、场外期权、信用衍生品等)风险

1)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3)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杠杆风险

场外衍生品作为一种保证金交易,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极端情况下,对外投资本金可能存在全部损失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在投资场外衍生品时,可能因估值材料、持仓比例等问题导致无法开放申购、赎回,详见“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章节。

9.8权证投资风险(如有)

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进而可能使投资人权益受到影响。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9.9证券公司收益凭证风险(如有)

1)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风险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利率、证券价格和外汇汇率等市场价格变动,影响收益凭证发行人收入或持有的金融工具的价值而形成的风险。如收益凭证产品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当收益凭证产品挂钩的特定标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凭证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2)流动性风险。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本基金只能在认购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收益凭证发行人柜台交易系统(或其他场所)进行转让,交易可能不活跃,导致本基金的转让需求可能无法满足;或者本期收益凭证产品未设赎回或交易条款,导致本基金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无法变现。

3)政策风险。收益凭证产品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收益凭证产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的,可能会遭受本金全部或部分亏损的风险。

5)本基金可能在投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时,可能因估值材料、持仓比例等问题导致无法开放申购、赎回,详见“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章节。

2)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如收益凭证发行人出现流动性短缺、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时可能无法及时、全额支付,导致本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2)信用风险。收益凭证产品以收益凭证发行人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收益凭证发行人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收益凭证发行人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本基金进行补偿,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凭证产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

3)操作风险。由于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收益凭证发行人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其业务顺利开展;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收益凭证发行人可能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的风险。

5)不能履约风险。收益凭证发行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收益品种产品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3)政策法律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等,可能对收益凭证发行人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收益凭证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凭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4)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收益凭证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导致收益凭证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对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

5)信息传递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收益凭证发行人网站、收益凭证发行人柜台交易系统或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及时了解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公告,并充分理解相关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如本基金未及时查询,或对交易规则和配套制度的理解不够准确,导致投资决策失误,可能导致本基金承担相应责任或风险。

9.10贵金属投资风险(如有)

本产品可能投资贵金属,贵金属价格走势受到全球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影响,市场波动往往非常巨大,并且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放大作用,很多投资者在瞬间就可能面临爆仓风险。

9.11转融通投资风险(如有)

1)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

2)证券出借后,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基金财产的使用;

3)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基金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4)基金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

9.12场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及净值波动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公开募集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等产品。

1)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当投资标的的产品要素(如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预警止损、费用等)发生变更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同意或拒绝标的产品变更事项的文件,但可能出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及时知悉相关情况的风险。

2)此外,投资上述产品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将可能导致本基金出现净值波动风险: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投资上述品种后无法及时确认,上述投资品种在投资确认前估值价格波动;

3)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3)本基金投资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可能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买入标的市场表现不佳、风险控制失效等原因造成产品净值的下降,从而造成本基金净值的下降,最终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损失。

4)本基金的募集期、清算期与所投资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的开放期可能不完全匹配,基金财产可能存在闲置情况。

5)本基金投资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可能存在估值时间不一致、披露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本基金按照私募基金等产品的最近的单位净值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的估值可能无法反映真实投资管理情况。

6)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需要承担双层费用,即本基金费用及本基金所投资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自身需要承担的费用,例如认购费(参与费)、赎回费(退出费)、管理费、投资顾问费用(如有)、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等,以上费用在计提时将会扣减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的净值,从而造成本基金净值下降。

9.13债券投资风险(如有)

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违约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1)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私募基金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私募基金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4)放大交易风险,私募基金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5)标准券欠库风险,私募基金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违约风险,私募基金在回购期间因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或资金交收等行为违反交易所规则及证券公司约定时,证券公司有权直接对投资者帐户内资金或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和限制取款、冻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等,由此可能给私募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7)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风险

1)由于非公开发行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8)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

9.1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的风险(如有)

1)流动性风险

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亦即投资人在需要卖出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价格上变现的风险。例如开放式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会承担无法赎回或因净值下跌而低价赎回的风险。

2)基金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风险程度,因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潜力较强的小型股票,其风险程度就较高;如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业绩稳定的股票或债券市场,其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

3)机构管理风险

由于参与基金的成立、运作涉及不同的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等,存在机构管理、运作上的风险。

4)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国内国际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都会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这些风险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从而也影响到基金的收益和价格。

5)不同种类基金的不同风险

对于开放式基金,存在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投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基金上一个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何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封闭式基金存在到期风险,封闭型基金到期清盘价便是基金到期时净资产值,市盈率对其没有任何意义。

9.15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交易,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债券交易。

(三)私募基金的其他风险

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募集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2、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正常为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无法正常进行投资操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发起正常清算操作、无法正常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以及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等

2)私募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经营风险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证券及期货经纪服务机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聘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参与证券、期货交易的相关数据及凭证。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纪服务机构或交易所、登记公司、股转系统等原因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整、准确获得交易数据或凭证,影响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估值核算、账目核对等职责的,可能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5、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风险。本基金存续期限内,立法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可能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行业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修订、增删、废止、解释,或发布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行业规定等,则本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运作规则可能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就上述对基金合同或基金运作规则的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经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事项和内容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

6、本基金可能面临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八)修订风险揭示书中“二、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原表述: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财产需随时应对基金投资者的提取,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基金财产净值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基金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基金投资者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股指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股指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经纪机构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九)其他风险

1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租赁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代办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修改为:

私募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1、 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如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销售机构)募集本基金,届时因代理销售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基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未能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以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基金产品的相关投资运作安排等相关情况;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的本基金风险的等级高于其风险认识及承受能力;未能建立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未能进行测试或未能进行准确测试、未能向投资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

2、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如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服务外包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 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如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私募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等原因致使基金备案失败,将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4、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的,私募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致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决定。

5、 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若本基金关联交易决策过程中发生未妥善处理利益冲突的,可能出现基金资产受损的风险。

具体的关联交易安排应当以《风险揭示书》以及募集机构不时出具的风险揭示文件的内容为准。

6、 本基金争议解决方式的相应风险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仲裁委提交仲裁。仲裁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程序以及结果保密、机制相对灵活、仲裁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1、资金损失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申购的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基金运营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对基金财产收益水平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

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标的不能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受到投资标的特性、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可能引起资产变现成本增加、变现价格降低乃至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款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到期后无法将基金资产立即变现等后果。

在特定情形下,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或相关的申购、赎回申请可能无法得到及时确认。具体详见本合同之“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章节的约定。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5、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执行要求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6、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会对基金财产投资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若投资此类相关资产,其收益水平存在受利率变化影响的风险。与此同时,汇率的波动范围也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净值。

4)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6)赎回风险

因基金持有的证券停牌或其他投资标的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投资者在赎回产品时,未赎回投资者在后续赎回时较先行赎回投资者承担更大的产品净值波动风险,该部分持续持有投资者在后期赎回时可能出现损失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的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投资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等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本基金所涉及的直接或间接交易对手若违约或者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有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9、基金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条列举了私募基金常见的投资品种,以供投资者加深对私募基金的了解和认识,所列品种可能超出了本基金之投资范围。投资者应当自行对照本基金合同之“私募基金的投资”中“投资范围”条款中所列举的本基金可实际投资的具体投资品种,结合本条款关于特定投资品种的风险,以了解相应风险。

9.1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1)交易价格风险。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2)交易标的风险。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基金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3)交易额度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交易时间风险。只有沪、深、港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基金可能面临如上交所、深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5)汇率风险。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基金将面临人民币兑港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6)交易规则差异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收方式、涨跌幅限制、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股票报价价位、权益分派、转换、行权、退市等诸多方面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了解交易规则的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7)交易通讯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如联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基金可能面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风险。

8)分级结算风险。港股通交收可能发生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基金权益受损等;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9.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板块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股票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投资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因科创板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持仓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

9.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本基金投资于定向增发类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定向增发股票发行政策的变化对本基金投资标的的规模及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由于某只股票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基金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大部分基金资产被冻结,基金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所持基金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9.4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新三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整体活跃度可能较低,加之投资挂牌公司股票相对较为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此外,如遇被调出、退市等情况,可能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详见“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章节。

3)价格波动风险:新三板精选层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30%,且连续竞价交易的成交首日,以及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不设置价格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4)退市及调出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可能面临调出及退市风险。启动调出或退市程序后可能出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价值大幅度下跌、流动性大幅度降低等状况,从而造成基金投资出现亏损。

9.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如有)

1)发行相关的风险

可能存在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退市的情形;可能存在发行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境外市场价格;可能存在因境内外规定不同或者上市公司未实行完毕激励措施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2)业务相关的风险

企业可能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风险;企业可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企业在项目研发结果、研发成果商业化前景、核心研发人员稳定性、所处市场竞争环境、客户群体变化等方面,均可能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并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企业受注册地法律法规、境内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的影响,在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权利的行使、维护权利成本等方面均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针对会计准则、语言、工作时间等不同,具体披露时间、投资者对披露事项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4)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义务或可能受到限制。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退市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的风险。

5)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由于时差和交易制度、停复牌制度、境内外证券价格的差异,导致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记结算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存托凭证交易或登记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交易或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等情形的,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规则采取相关处置措施。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对于因上述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9.6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本基金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

3)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通知送达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5)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本基金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本基金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本基金自行承担。

6)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本基金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本基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7)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8)资不抵债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本基金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本基金需要承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当发生亏损时,因需向证券公司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利息,除损失自有资金外,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

9)逆周期调节风险

本基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当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实施逆周期调节,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仓期限、平仓期限、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的最大占比、合约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或发生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无法提取担保物、合约无法展期、信用账户交易受限或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本基金自行承担。

9.7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如有)

1)期货投资风险

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基金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在某些情况下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本基金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这种投资工具具有以下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遭受较大损失。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6)期货交易必须通过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进行,基金财产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

7)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一样,行情系统、下单系统等可能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获得行情或无法下单;或者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都可能会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8)期货市场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该等风险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9)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可能因此而导致损失。

10)由于数据传输延迟、中断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基金财产从事期货交易损失的风险。

2)期权的投资风险

1)期权买方风险

对于期权的买方来说,会面对在短期内损失所有期权购买费用的风险。期权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杠杆的大小,即相对于直接购买标的而言,它控制的标的更多,期权的杠杆越高,其获利或者损失的幅度也就越大。

2)期权卖方风险

对于期权的卖方来说,如果一个期权在可以被行权时处于价内状态,期权卖方可以预期期权将会被行权,尤其是在快接近到期日的时候。当期权买方要求行权时,期权卖方必须卖出(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或者购买(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标的。期权卖方的风险可以通过在期权市场上购买相同标的的其他期权来构建价差期权或者其他套期保值策略来降低或对冲;但是即便如此,风险仍然存在。

3)交易策略风险

无备兑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的卖方面临的风险非常大,只适合那些足够了解这些风险,有足够能力和意愿承受风险的投资者。组合期权交易,如买卖期权相结合等会给您带来额外的风险。组合期权,如价差期权比单独买入或卖出一个期权复杂的多,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另外,新的期权策略一直在不断出现,它们的风险只有在交易和运作过程中才能显著的表现出来。对于那些很复杂的期权策略,它们的风险通常不能被很好的发现和描述。

4)交易及行权限制风险

交易所可能会对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进行一些限制。期权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权交易。当某期权合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权交易市场可以暂停该期权合约的交易。对于暂停交易的期权来说,交易所经常会行使这样的权利即限制行权。当期权交易中断或者被限制行权时,期权买方的头寸将会被锁定,直到限制解除或者期权重新开始交易。

5)流动性风险

虽然交易所期望为期权买卖双方提供二级市场使其可以在到期前的任何时间进行平仓,但是无法保证任何时候所有期权合约都可以在市场中交易。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者其他因素都可能给某些期权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甚至有序与否带来不利影响。交易所也可能会永久地停止某类期权或期权序列的交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能也会停止交易,例如交易量超过了交易所系统能够承担的交易或清算能力、系统故障、失火或自然灾害等都能够妨碍正常的市场交易。

6)价格波动风险

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可能存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7)持有风险

由于期权价格还受交易剩余时间影响,交易剩余时间越短,行使权力的可能性越小,期权价值越小。因此,在持有期权期间,即使标的资产价格不变,持有权利的价值也在减小,即权利金亏损。

8)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所导致的基金财产从事期权交易损失的风险。

3)场外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收益互换、场外期权、信用衍生品等)风险

1)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3)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杠杆风险

场外衍生品作为一种保证金交易,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极端情况下,对外投资本金可能存在全部损失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在投资场外衍生品时,可能因估值材料、持仓比例等问题导致无法开放申购、赎回,详见“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章节。

9.8权证投资风险(如有)

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进而可能使投资人权益受到影响。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9.9证券公司收益凭证风险(如有)

1)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风险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利率、证券价格和外汇汇率等市场价格变动,影响收益凭证发行人收入或持有的金融工具的价值而形成的风险。如收益凭证产品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当收益凭证产品挂钩的特定标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凭证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2)流动性风险。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本基金只能在认购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收益凭证发行人柜台交易系统(或其他场所)进行转让,交易可能不活跃,导致本基金的转让需求可能无法满足;或者本期收益凭证产品未设赎回或交易条款,导致本基金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无法变现。

3)政策风险。收益凭证产品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收益凭证产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的,可能会遭受本金全部或部分亏损的风险。

5)本基金可能在投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时,可能因估值材料、持仓比例等问题导致无法开放申购、赎回,详见“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章节。

2)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如收益凭证发行人出现流动性短缺、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时可能无法及时、全额支付,导致本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2)信用风险。收益凭证产品以收益凭证发行人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收益凭证发行人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收益凭证发行人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本基金进行补偿,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凭证产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

3)操作风险。由于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收益凭证发行人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其业务顺利开展;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收益凭证发行人可能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的风险。

5)不能履约风险。收益凭证发行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收益品种产品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3)政策法律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等,可能对收益凭证发行人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收益凭证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凭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4)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收益凭证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导致收益凭证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对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

5)信息传递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收益凭证发行人网站、收益凭证发行人柜台交易系统或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及时了解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公告,并充分理解相关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如本基金未及时查询,或对交易规则和配套制度的理解不够准确,导致投资决策失误,可能导致本基金承担相应责任或风险。

9.10贵金属投资风险(如有)

本产品可能投资贵金属,贵金属价格走势受到全球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影响,市场波动往往非常巨大,并且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放大作用,很多投资者在瞬间就可能面临爆仓风险。

9.11转融通投资风险(如有)

1)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

2)证券出借后,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基金财产的使用;

3)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基金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4)基金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

9.12场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及净值波动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公开募集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等产品。

1)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当投资标的的产品要素(如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预警止损、费用等)发生变更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同意或拒绝标的产品变更事项的文件,但可能出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及时知悉相关情况的风险。

2)此外,投资上述产品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将可能导致本基金出现净值波动风险: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投资上述品种后无法及时确认,上述投资品种在投资确认前估值价格波动;

3)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3)本基金投资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可能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买入标的市场表现不佳、风险控制失效等原因造成产品净值的下降,从而造成本基金净值的下降,最终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损失。

4)本基金的募集期、清算期与所投资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的开放期可能不完全匹配,基金财产可能存在闲置情况。

5)本基金投资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可能存在估值时间不一致、披露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本基金按照私募基金等产品的最近的单位净值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的估值可能无法反映真实投资管理情况。

6)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需要承担双层费用,即本基金费用及本基金所投资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自身需要承担的费用,例如认购费(参与费)、赎回费(退出费)、管理费、投资顾问费用(如有)、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等,以上费用在计提时将会扣减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的净值,从而造成本基金净值下降。

9.13债券投资风险(如有)

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违约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1)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私募基金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私募基金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4)放大交易风险,私募基金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5)标准券欠库风险,私募基金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违约风险,私募基金在回购期间因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或资金交收等行为违反交易所规则及证券公司约定时,证券公司有权直接对投资者帐户内资金或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和限制取款、冻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等,由此可能给私募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7)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风险

1)由于非公开发行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8)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

9.1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的风险(如有)

1)流动性风险

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亦即投资人在需要卖出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价格上变现的风险。例如开放式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会承担无法赎回或因净值下跌而低价赎回的风险。

2)基金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风险程度,因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潜力较强的小型股票,其风险程度就较高;如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业绩稳定的股票或债券市场,其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

3)机构管理风险

由于参与基金的成立、运作涉及不同的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等,存在机构管理、运作上的风险。

4)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国内国际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都会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这些风险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从而也影响到基金的收益和价格。

5)不同种类基金的不同风险

对于开放式基金,存在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投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基金上一个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何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封闭式基金存在到期风险,封闭型基金到期清盘价便是基金到期时净资产值,市盈率对其没有任何意义。

9.15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交易,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债券交易。

(三)私募基金的其他风险

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募集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2、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正常为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无法正常进行投资操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发起正常清算操作、无法正常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以及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等

2)私募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经营风险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证券及期货经纪服务机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聘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参与证券、期货交易的相关数据及凭证。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纪服务机构或交易所、登记公司、股转系统等原因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整、准确获得交易数据或凭证,影响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估值核算、账目核对等职责的,可能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5、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风险。本基金存续期限内,立法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可能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行业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修订、增删、废止、解释,或发布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行业规定等,则本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运作规则可能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就上述对基金合同或基金运作规则的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经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事项和内容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

6、本基金可能面临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补充协议的成立、生效及效力

1、本补充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2、补充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全体份额持有人均与管理人、托管人合法签署完毕本补充协议;

2)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需包括管理人承诺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字同意,且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都是真实有效的条款、合同变更生效时间等内容);

3)托管人于【2021】年【3】月【12】日的中午12点前收到管理人发送的《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扫描件或原件。

托管人未在本款约定的时间前收到由管理人正确签章且内容无错误的《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扫描件或原件的,则自该约定的时间点起,托管人签章失效且各方已签署的补充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本补充协议自托管人收到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原件或扫描件或传真件之日起生效。若托管人收到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原件或扫描件或传真件之日和《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载明的协议生效日不一致的,生效时间以生效告知函中载明的协议生效日期和托管人收到生效告知函的时间孰晚的日期为准,但不得晚于【2021】年【3】月【12】日 。

管理人仅可以下述三种方式向托管人发送《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

1)通过托管人指定的网站上传,自网站显示审核通过时起视为托管人已经收悉;

2)通过公认的快递的形式(不包括挂号信或平邮的形式)寄送的,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快递单号,自托管人签收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3)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托管人发送的,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的表示收悉的邮件回复起视为已经送达。

如管理人通过两种或以上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生效告知函》的,以托管人较早收到的时间为准。

3、补充协议的追溯效力

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变更内容的生效时间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确定:

1)本补充协议约定变更的内容需要追溯至【/】年【/】月【/】日生效,且管理人保证《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应当正确载明该等追溯事项。

2)本补充协议约定变更的内容无需追溯既往。

4、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根据托管人的具体要求及时将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原件发送至托管人,并保证原件与扫描件一致。扫描件或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托管人以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5、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为补充协议生效日至新基金合同终止日。

6、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基金合同的调整补充,构成原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原基金合同存在任何冲突,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7、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词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与原基金合同中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三、其他

1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管理人承诺,若本补充协议最终未能生效,管理人应负责及时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永隆宏观对冲策略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一)》签署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然人(签字):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台回乡证或台胞证

证件号码: 

 

或机构(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基金管理人:管理人: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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